111/7/7起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需接受16小時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28852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之第 1 項第 6 款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第 14 條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三、潛水作業人員。
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附表內容:
肆、 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16 小時)
項次 |
課程名稱 |
時數 |
一 |
高空工作車相關法規 |
1小時 |
二 |
高空工作車構造基礎及原動機相關知識 |
3小時 |
三 |
高空工作車作業裝置使用及運轉相關知識 |
4小時 |
四 |
高空工作車操作實習(含垂直升降型及車載型) |
8小時 |
附註:實習課程應15人以下為1組,分組實際操作;可分組同時進行或按時間先後分組依序進行實習。
參考法規條文來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10
更新:
勞動部民國111年5月26日勞職授字第1110202668號預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九: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施行,爰配合增訂本條文,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鑑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訓練單位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七日起始得辦理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之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考量其訓練量能,爰本條文預定於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俾利事業單位派員接受訓練,以資因應。
修正草案表示意見截止日期111年6月9日,未來正式公告可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最新動態查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09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叮嚀第一次檢查發現沒有教育訓練證明會通知限期改善,第二次檢查將處罰3~15萬元!
目前「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開課單位可以到「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的訓練專區查詢
https://trains.osha.gov.tw/TZ01/02040Page.aspx
其他常見相關問題,亦可以到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問答集」了解更多資訊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61/48463/48515/56479/